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,根据“九项准则”及《江西省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等文件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、器械、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药学部、医学装备处分别负责本部门所对应医药代表的备案工作,每季度抄送行风办;行风办负责预约、接待管理工作,对违规人员进行查处;各科室主任负责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。
第三条 需来院开展业务的医药代表应向对应的职能部门提交《备案登记表》进行备案。
第四条 已备案的医药代表填写《来访接待登记表》交至行风办审核。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提交申请,未经备案或预约的,拒绝接待。
第五条 审核通过后,医药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来访接待登记表,在指定时间到相关科室指定地点进行工作洽谈;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同时在场并做好接待记录;特殊情况需报行风办审批。
第六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如下规范:
1.坚持诚实守信原则,不得隐匿产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或夸大疗效,误导医生使用;
2.未经批准严禁在诊疗重点区域进行业务活动、接触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;
3.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,不得参与统方,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。
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范:
1.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;
2.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,合理用药、用耗,严禁收受回扣,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个人开具的药品或耗材使用数量。
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,处理如下:
1.医药代表违规开展活动的:第一次约谈涉事企业区域负责人;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产品 3-6个月;情节严重的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停止采购该企业在院产品,并将该企业列入我院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。
2.本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:根据情节轻重,由院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、扣发绩效等处理;违反党纪政纪的,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。
赣江新区人民医院
2024年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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